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校外学习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与规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各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的管理,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提高现代远程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习中心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与委托设站单位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建站协议后建立的。是对学生进行集中教学辅导和分散学习组织、教学实践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学习中心在行政上隶属于委托设站单位,在业务上接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的领导。同时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学习中心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有关法令,贯彻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远程教育的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建站的协议和学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规定,以保证现代远程教育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设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 |
1.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开展与教育相关的经历,有完全落实学习中心建制的能力;
2.拥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3.具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4.拥有一支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并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5.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践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6.能提供或筹集用于学习中心的经费。 |
第六条 建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程序:
| |
1.由具备设站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3.双方初步接触与协商;
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派工作人员实地考察设站申请单位;
5.双方达成共识,签订设站协议;
6.协议书签定后双方分别备文共同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履行备案手续。 |
第七条 设站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站单位概况、建站可行性、申请办学类别、层次、规模、计划开设专业、计划开课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学习中心管理初步设想等。
第八条 学习中心站长由设站单位推荐聘任,并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审核,其他工作人员由直接设站单位聘任并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备案,其编制隶属关系不变。遇有变动必须及时上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以便工作联系。
第三章 学习中心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的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根据协议在规定区域内协助做好招生宣传、考试报名及其组织实施、录取及学生身份验证等工作;
3.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负责本中心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并准确、完整和及时地将学籍资料上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4.承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下达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课件的播放、收发、管理工作,抓好每个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5. 负责协调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
6. 负责本中心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保证现代远程教育顺利进行;
7. 对招生工作管理、日常教务管理、学籍管理、学员思想政治工作等,分别制定本中心实施的管理细则,呈送学院批准备案;
8. 定期对本中心所承担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和建站单位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9.定期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和建站单位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
第十条 学习中心具有以下权利:
| |
1.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工作有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2.有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规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自主确定课程考试时间的权利;
3.有经建站单位同意,自主安排教学分配经费使用的权利;
4.学习中心可刻制公章一枚,刻制学习中心公章由设站单位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有关信函和本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备案后在当地刻制,并将启用公章印模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备案,学习中心公章只能用于本远程教育的内部工作行文和学籍管理,严禁移作它用,建学习中心的协议一经终止,公章即应停止使用,并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收回。 |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的义务:
| |
1.有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教师、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前往学习中心进行教学、辅导、巡考、检查评估、联系工作等提供条件与便利的义务;
2.有保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教学课件的知识产权的义务,对经批准自行录制的课件,使用范围仅限于注册学员的学习和复习,在站内集中使用,不得扩散,学习中心需指定专人管理,不得翻录和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
3.对需使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现代远程教育课件资源另外办班,必须就具体事宜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签订相关协议,对授权期限、使用对象和范围、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后方可操作。
4.不得利用学习中心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与建站协议无关的合作、经营活动; |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十二条 学习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严重程度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该站招生、撤消校外站或追究法律责任等不同处理:
| |
1.不履行建站协议和本规定所明确的学习中心职责和义务的;
2.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招生、乱传、误传现代远程教育信息的;
3.在教学管理上严重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等环节上监督不力,有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声誉;
5.侵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课件的知识产权,未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
6.超出学习中心职责范围,利用学习中心名义进行的与建站协议无关的其他一切活动;
7.其他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的要求不符的。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2002年10月
|